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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问责利器 倒逼责任落实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9月23日 文章点击数:4083 【打印】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既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坚定立场,又进一步夯实了管党治党的制度基石。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必须主动扛起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倒逼责任落实,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刚性手段。

把握问责指向上的政治性。如果说党内巡视是政治巡视,那么《问责条例》就是政治问责。《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负起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近年来,我们把强化政治责任、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紧抓住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不断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形成了抓党建促履职、抓履职强党建的良好局面。事实表明,只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党的建设就会坚强有力,党的核心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我们要以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在政治立场上坚定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与上级行党组织保持一致;在思想认识上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在工作中落实好中央的金融方针政策、上级行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确保中央和上级行党组织的决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盯住问责对象上的关键性。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抓住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个“关键”,指向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条例》能否真正发挥震慑效应,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聚焦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让“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当好执纪部门“硬后盾”,敢于为问责撑腰壮胆,尤其要支持开展问责工作,经常听取履职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要敢于亮剑,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既要挂帅又要出征;班子成员也要强化“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管党治党责任。

抓好问责原则上的科学性。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凝聚党的战斗力。《问责条例》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问责工作的原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贯彻落实《问责条例》,要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起来,把握好惩与治的辩证关系,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到纪律约束,力争不犯或少犯错误,尤其严重错误更不能任其发展到违法地步,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达到强化问责、严明纪律的目的。

突出问责执行上的严肃性。《问责条例》能否发挥利器作用,有没有生命力,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关键在能否真执行、真问责。我们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不断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意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把《问责条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成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记政治使命,发挥好探头作用,高悬问责利剑,善于监督、严于执纪、敢于问责,全面履行好职责,把问责的压力转化为工作的动力。(作者毛广玉系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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