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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 | 领导干部帮人“平事”,逃不过纪法严惩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表于:2019年04月24日 文章点击数:3135 【打印】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夏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夏继明平日里常以老大自居,四处帮人“平事”收好处,其“平事”的手段也在“双开”通报中曝光:长期利用在政法等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司法活动及具体案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如此帮人“平事”,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处理,自然逃不过纪法严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条款对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执纪执法行为及相应处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其起点处分即为严重警告,这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对此类问题严肃处理的要求。中央和有关部门也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

  同时,帮人“平事”不仅违反党规党纪,还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帮人“平事”不仅破坏了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还破坏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执纪和巡视工作中就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有的行为“疯狂”让人咋舌。以夏继明为例,2017年11月,齐齐哈尔市某娱乐场所因涉嫌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建华公安分局查封、限期停业整顿,夏继明在收受该娱乐场所股东财物后找到分局某领导说情,遭到拒绝后又大胆地“指导”股东撕毁封条,私自开始恢复营业。再比如,云南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麻约就多次干预和插手司法机关工作:不法商人林某走私成品油被查获后,余麻约利用其在边防、政法系统的影响力,干预司法,为其开脱罪责;在余麻约的说情打招呼下,瑞丽市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驾驶员佘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只被判了缓刑;盈江县兴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4人因走私木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余麻约“关照”下,最终该案因“没有犯罪事实”被撤销。

  既然帮人“平事”处理这么严,那为什么还屡屡发生呢? 一方面是有的领导干部与涉案人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涉案人员被查处,势必拨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预、插手,甚至干扰、阻碍;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其亲友,或者受人请托,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进行于预、插手。当然,并不是所有触碰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形都是干预和插手,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責。

  严格执纪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应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干部要严惩不贷,让好“平事”者付出惨痛代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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