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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之规·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表于:2020年06月27日 文章点击数:2377 【打印】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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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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